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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22-07-11 11:07:53
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那么,商标使用许可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商标使用许可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一般地讲,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之中。
2、在实践中,商标许可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许可人依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商标许可费的权利;有监督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及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收回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与此同时,许可人有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的义务;有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二、商标权人有哪些商标使用权利
商标权人有如下商标使用权利:
1、在申请注册的范围内,就其商标享有专用权;
2、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
3、许可使用商标的权利;
4、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5、其他权利。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案例:
坐落于北京簋街,以麻辣小龙虾为招牌菜的胡大饭店,最近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因认为河南省伊川县胡大饭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胡大饭店的经营者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下称胡大公司)将伊川县胡大饭店经营者苏某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胡大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8265760号“胡大”商标,由胡大公司总经理胡玲于2010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2013年6月,胡玲与胡大公司签订商标独家许可合同,许可胡大公司在我国独家使用涉案商标。
胡大公司表示,苏某经营的伊川县胡大饭店成立于2013年12月,企业名称不仅完整包含了“胡大”注册商标,而且主营菜系也与原告以麻辣小龙虾、知味虾为主打菜的川菜菜系相同。此外,被告店面装潢及主营菜系均摹仿原告,明显误导消费者,使其混淆二者间的关系或者认为二者之间有许可、授权等关联关系,苏某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使用许可中的权利义务.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