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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人身侵权纠纷消费者获赔偿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16-11-09 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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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律师得知,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由于生产商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系从事经营烟花爆竹的公司,被告王友从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后在虞城县张集镇进行销售。2011年11月4日下午,原告之叔徐贵家中有喜事,从被告王友处购进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销售的“盛世中华”烟花负责燃放。当燃放到第三件烟花时,烟花发生爆炸,将原告右眼、嘴唇、鼻梁骨及脸部炸伤。原告受伤后,先后虞城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眼科研究所住院治疗,花费8000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烟花应保证产品不存在缺陷。二被告所销售的“盛世中华”烟花,刚一点燃即发生爆炸,该产品明显存在缺陷。咸宁律师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二被告均为该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原告起诉二被告,于法有据,二被告均为适格主体。二被告明知该产品存在缺陷,而进行销售,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咸宁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在本案中,销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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