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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产检仍生畸形儿 医院赔5万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15-09-19 11:09:07
先后9次到医院产检,其中两次B超检查结果显示胎儿“远端显示不清”或“欠理想”,但院方未告知其进行进一步检查,最后孕妇曾X产下一名缺左脚的婴儿。曾X认为,妇幼保健院的这一行为致使婴儿健康权受损,也剥夺了其作为母亲的知情选择权,要求赔偿56万元。被告医院则认为此事件中自己不存在过错。近日,佛山“产检门”事件在南海法院开庭审理,产检后仍生下缺如儿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成为争论焦点。
原告索赔56万被告只愿赔5万
庭审中,曾X与丈夫容X携快一岁的儿子小志(化名)作为原告。
“如果再有一次选择的话,我宁愿不要这么痛苦,我宁愿带一个健康的宝宝来到这个世界上。”曾X表示,在2次B超产检结果均显示“远端显示不清”或“欠理想”的情况下,XX妇幼保健院没有建议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也没有书面告知其风险,直到分娩当天最后一次产检时才告知其“胎儿有异常”,使她不得不生下左脚缺如的儿子。医院诊查中存在的过错致使婴儿健康权受损,而其未履行告知的义务也损害了夫妇俩的知情选择权,因此向XX妇幼保健院索赔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假肢安装费合计56万余元。
对此,被告代表XX妇幼保健院超声科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婴儿缺左脚是先天畸形而非医院诊疗行为所致,医院没有致其损害,因此他并不是适格原告。同时,足部缺如不在B超必须诊断的范围内,也不属于省卫生厅所规定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六大严重畸形之一。因此,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只愿给予人道主义援助5万元。
争论焦点:父母知情选择权和婴儿生命权
庭审中,曾X的代理律师杨新以医学专业书《胎儿畸形产前超声诊断学》作为证据,指出如果医院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法,原本应能检查出脚掌是否完整这样的大问题。医院方面对此辨称,原告引用的例子有以偏概全之嫌,“专业书中也写明了缺足这类婴儿残疾发生率为万分之二,检出率只有30%左右。”因此医院对孩子残疾并没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杨新提出,尽管胎儿的左脚缺如不是医院的行为造成的,但医院在整个诊查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损害了曾X夫妇的知情权利,从而剥夺他们的选择权,小志的出生与院方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院方对此回应说,按照医学相关规定,单足缺如并非引产的必要条件,哪些情况必须引产是有具体规定的。同时,这个案件还存在生命的价值问题,即使在25周之后诊断出左足缺如,也不应该引产。该案中胎儿并非高度残疾或痴呆缺陷儿,不属于广东省卫生厅所规定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六大严重畸形之一,不能因此剥夺了他的生命权利。“对于你们的遭遇我们也很同情,希望能以其他方式尽绵薄之力,帮助你们抚养孩子。”院方负责人表示。
司法鉴定:医院承担一至两成责任
为了解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庭审前南海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事进行鉴定。由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显示,该案中患儿左足缺如是其自身发育异常所致,有关技术指南也没有对胎儿肢体末端做出具体的诊断要求,现有的B超检查技术并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另一方面,足缺如不是医学上终止妊娠的绝对指征,因此该患儿的出生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该鉴定意见书认定,尽管医院未即时诊断出胎儿左足缺如没有违反有关规章,但其存在对患儿左足缺如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应对患儿残疾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过失责任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庭审结束后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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