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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评析
刘先生在1990年5月15日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6月20日。在该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前刘先生申请了续展,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于1999年5月16日自然终止。
刘先生在1995年4月18日又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颁证日期为1998年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8月10日。
刘先生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某机械制造厂于1998年11月19日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刘先生在申请第二项发明专利时对自己在先申请的专利权届满后已进入公知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重新以发明专利的形式纳入专利保护,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重复授权,应当予以撤销。
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刘先生的前后两项专利申请虽然属于同一主题,但不构成重复授权,认为刘先生申请发明专利时,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已届满,且两个专利这间有六个月的间断,事实上并不存在同一主题的两个专利并存的情况,作出了维持刘先生发明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某机械制造厂不服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刘先生申请两项专利构成重复授权为由将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撤销该决定。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中查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当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授予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处于授权状态的有效专利权存在。”否则,构成法律禁止的“重复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授予刘先生发明专利时,刘先生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已届满,专利授权已失去有效性,故不存在同一主题授予两个;或以上的有效专利权状态,不属重复授权,判决驳回高科机器制造厂的诉请,维持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
专家点评: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的理解。
一、同一专利权的申请人可以就同专利同时提出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
1995年国家专利局发部的第六号审查指南公报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在对一份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被授专利权,在尚未授权的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其已经授权的专利,也可以申请已撤回尚未被授权的申请。”《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经修改后重新公布,但对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未作出修改,国家专利局一九九五年发布的第六号审查指南关于该条的规定仍然有效,故刘先生在1990年5月15和1995年4月18日对同一主题提出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申请并不违法,且刘先生第二份申请的授权公布日是在第一份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以后,故不存在两个专利权同时存在的状态。
二、国家专利局为什么会允许同一主题的专利申请人同时提出两个专利申请?
众所周知,国家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的法定审查程序是不同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短、但保护期仅有十年,对于专利权申请人而言,自然是可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专利保护,但都不能获得较长时间的专利保护期,这一弊端可能直接影响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家专利局一九九五年的第六号审查指南中获得了较理想的解决,即刘先生不仅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了专利保护而且同时获得了最长的专利保护期。
三、刘先生的第二份专利申请没有失去新颖性。
一项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否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是否具有“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新颖性。刘先生申请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是1995年4月18日,除刘先生本人在先申请过实用新型专利外,并无上述情况出现,退一步说,刘先生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终止,依照国家专利局一九九五年第六号审查公告的规定,国家专利局应当通知杨行政管理选择是放弃先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还是撤回发明专利的申请,如果刘先生选择放弃,在发明专利未获得授权时,刘先生的发明专利也能得到临时保护,专利局在审查刘先生的发明专利时认为该专利未出现前述丧失新颖性的情况及时授予刘先生发明专利,对刘先生的发明专利权给予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专利局一九九五年第六号审查公告的规定作出驳回高科机器制造厂的诉请,维持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授予刘先生发明专利权决定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