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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重复授权再探讨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15-05-19 14: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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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对“舒学章”案的引述,提出新《专利法》实施后给专利重复授权带来的新视角,并在简单介绍禁止专利重复授权的法律含义中,论述了禁止重复授权的法律基础。通过进一步对禁止重复授权进行的现实分析,挖掘出新旧专利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禁止重复授权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提出看法。   【关键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重复授权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200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其中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是唯一一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是唯一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案件。[1]   200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舒学章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1.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并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2.专利法意义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2]2然而,随着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又引发了对该案新的思考。首先,根据新《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审判该案,本案的最终结果应该完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相反;其次,该案的判决也存在令人质疑的地方。   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现象不断推动法律的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入研究,对我国专利制度中的“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做一个梳理,以使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禁止专利重复授权概述   禁止专利重复授权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普遍公认的一项原则。专利重复授权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更多保护,消除专利重复授权就是消除专利权人获得的这种不该获得的利益。所以,禁止专利重复授权的法律意义在于防止权利之间发生冲突,同时还在于防止专利保护期不适当的延长。   如果同一发明创造获得了多项专利权,将会出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如果允许同一发明人基于同一发明从专利局多获得一项专利权,将导致没有对价的无偿延长了发明人发明技术的保护期,推迟其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损害公众利益。   (二)如果允许不同的发明人基于同一发明取得多项权利,则使用者在使用发明技术时就不得不寻求多个权利人的同意。这会导致不确定性,浪费交易费用,并且还有可能使其中某个专利权人因害怕其他专利权人告其侵权而拒绝将其发明商业化。[3]   (三)如果允许同一发明人基于相同的发明获得多项保护,将带来以下后果:1.将造成使用人在使用发明技术时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社会的混乱,例如,专利纠纷增曾多;2.导致专利权人通过滥用权利来获得经济回报,而不是激励进一步的发明创造,从而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初衷—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4]。   二、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及在专利审查程序中适用该原则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专利制度不仅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公众的利益,“禁止重复授权”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如何解释和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况,例如专利保护期限变相延长。原则上讲,在专利申请授权阶段、无效阶段以及侵权诉讼中,都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也就都涉及重复授权的认定,但由于侵权诉讼中引入了“等同原则”,在判断标准上也主张“显而易见”性,显然,这在我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是完全没有的。因此,本文将把涉及重复授权的内容范围限定在审查程序中。   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舒学章案的争议也充分反映了该两个焦点:   (一)如何理解和把握“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如何把握禁止重复授权之“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学者存在以下不同理解:   1.有的学者理解为,不同知识产权之间不存在重复授权,允许专利权人同时享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即对同一人就同一主题授予不同的知识产权,不会发生权利冲突问题。如果一概以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为理由加以排斥,那就会损害有关申请人的利益,不利于鼓励科技创新[5],并进一步举例说明计算机程序可以申请版权保护,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2.有的学者理解为,“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只要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不是同时有效,哪怕一前一后,例如舒学章案,如果他的实用新型和发明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则其在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满后,再次得到发明专利的保护,整个专利保护期限虽然超过20年,也符合“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即不属于重复授权。这种解释明确记载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六节。   3.有的学者理解为,禁止重复授权仅指禁止不同主体重复授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被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   4.有的学者将“禁止重复授权”理解为禁止二次授[6],或者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要被授予了两次以上的专利权,就构成了重复授权[7],无须考虑专利类型和专利权是否并存。不同类型的专利权如果保护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则为重复授权。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该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两次以上的专利权”,并从“禁止重复授权”在《新华字典》本源字义上佐证了上述理解。[8]   显然,根据2009年的《专利法》,观点1、 2、3都是片面的。这些不同理解曾一度集中反映在引起巨大争议的“舒学章案”上,很多学者对此案发表了意见,其争议点就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到底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即观点2)还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两次授予专利权,即使它们并非同时存在”(即观点4)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原则的理解各不相同,导致了是否属于“重复授权”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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