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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15-08-14 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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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从而支付了律师费,可以认定此笔律师费的支出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在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该负有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责任。

  1权利人要求判令被控侵权人承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知识产权部门法的规定,在确认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承担刑事责任等方式。人民法院还可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依法对侵权人子以民事制裁,收缴其从事侵权行为的工具及非法所得,单处或并处罚款。应该讲,不论是外方当事人侵权,还是中方当事人侵权,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相同的,且为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是,在外方当事人指控中方当事人侵权的诉讼中,外方当事人常常要求中方当事人承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最为常见的一种为“判令被告保证以后不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或专利权等等”。外方当事人的此种诉讼请求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保证不再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此种判决的法律依据。另外,从法律上讲,即使侵权人作出了保证不再侵权的承诺也是没什么意义的。若侵权人再次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可以重新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新的侵权责任,包括足额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者的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在侵权人侵权行为严重或者反复侵权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我国新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有关规定,请求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2当事人聘请外国律师的律师费,以及聘请中国律师的律师费中的非合理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从而支付了律师费,可以认定此笔律师费的支出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在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该负有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条的规定,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因此,外方当事人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其为此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法院不予考虑。同样,有些中方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在诉讼发生之前聘请了外国律师,为此支付了律师咨询费或代理费,胜诉后要求外方当事人予以赔偿,此种请求亦不会得到支持。外国律师不具备中国的律师资格,即使其为中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服务,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但此种费用不是律师费,对方当事人在败诉的情况下,不应负有赔偿责任。这就如同我国公民在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一样,若委托人向受委托人支付了所谓的代理费,在对方当事人败诉的情况下,即使委托人要求败诉方子以赔偿,人民法院的一般作法也是不予支持。另外,因外国律师不具备中国公民资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根本不具备代理中国公民或法人在中国参加,诉讼的代理人资格,该律师费的支出无法律依据。故不应予以支持。

  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不论是中方当事人还是外方当事人均可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方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的,从我国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办理相关的公证及认证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涉外诉讼的当事人为委托中国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在对方当事人败诉的情况下,经胜诉方主张,败诉方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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