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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知识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15-09-13 11:09:30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知识 一、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直接侵权方式有: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包括:广告、传真、网上发布信息为其做推销广告等)、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间接侵权主要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包括销售未组装的配套专利产品)或专利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等。 二、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全部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如果被告制造产品有多种类型,则应明确停止对哪些型号的产品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如果对权利人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解决不好,就可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损失大、赔偿少”、“打官司得不偿失”的后果);清除影响。 三、专利权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现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反诉专利权无效其目的是通过公众的监督,保证专利权的质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专利无效或专利权维持部分有效、或部分无效或专利权有效,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专利有效,法院应继续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如果专利无效时专利相应失去了专利诉讼的先决条件。 五、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的,涉及诉讼中止问题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纪纷案件的原告,为证明其权的利稳定性,避免中止诉讼,最好在起诉进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权利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诉讼,应当在答辨期间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六、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诉讼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讼中及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责令变买保存价款)或提供相关资金担保、诉讼中的紧急情况先予持行。 七、专利侵权证据收集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签定报告及公证处人员的公证资料,物件。一、专利侵权损失界定的隐蔽性 专利侵权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事侵权的基本原理,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向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专利侵权又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侵权,普通财产侵权将导致财产所有人财产的有形损失,这种损失是可见的是可以评估的.例如侵权人损坏了某设备,则该设备的价值在市场上可以公开获得,修复或者重置该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在市场上以货币的形式衡量.要求此侵权人承担损失可以要求其重新购买或者要求其修复该设备使之恢复到能正常使用的状态而产生的费用. 然而,专利是不同于有形财产的财产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代表之一,专利权本身不能用实物予以取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赖于法律对专利的公开认可.专利权被侵犯并不体现为某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而是体现为以相同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大量出现,而这些出现的专利产品又仅仅是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能够被权利人发现的极小一部分,其后面所隐藏的巨大的侵权物品的数量已超出了权利认可及的范围之内. 专利的公开性的要求,权利人将自己的专利进行有效的公开,任何一个主体借助公开的渠道即可以获得专利的全部内容,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即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复制.更为重要的是所有进行公开复制生产的行为皆处在侵权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权利人非常难完全获取复制数量的资料,进而导致了专利权人损失的界定十分困难.二、我国法律关于专利侵权损失的沿革规定及评价 我国的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当时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在这一部法律并未规定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如何进行,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 1992年专利法进行了修正第六十条指出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条规定强调的是行政责任,即便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由行政机关责令进行,然后才可以诉诸民事程序.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虽然较1984年专利法有所进步,但仍未摆脱强烈的行政中心主义的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