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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情况
来源:武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网址:http://www.lsszzl.com/ 时间:2015-03-24 14:03:09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於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於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於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於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被告人於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争议焦点】
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非法经营罪时,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没收。